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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与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第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2016)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产生进场交易行为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代理机
2、构及其他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平台使用合同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系统(代理机构超市)(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超市)是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2.O平台按照属地原则对代理机构机构和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展示,将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合同信息、诚信信息、记分情况等内容统一对外进行公开和展示,为招标人、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真实
3、可靠的代理机构进场服务信息。第五条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全力打造“市县一体”管理模式,按照“一处注册、全市通用,一处记分、处处生效”推广运用,纳入“市县一体”管理的分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努力实现全市代理机构管理服务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第二章平台使用合同第六条平台使用合同实行承诺履约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实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名注册登记制和代理机构合同履约承诺制。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前,应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依法签订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详见附件D,承诺交易服务行为依法依规
4、,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履约评价等规章制度。代理机构平台使用合同签订按“市县一体”管理模式签订执行,代理机构可选择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纳入“市县一体”管理的分中心签订代理进场协议,合同履约条款和履约评价记分实行“市县一体”管理。第七条进场代理的基本要求。首次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人员须三人(含)以上,代理机构需及时在代理机构超市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进场从事代理服务的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招投标业务和水平,原则上需在所属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60天以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知识培训和测试;如知识培训和测试满分的人员,对进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为20天以上;进场服务的代理人员
5、需经代理机构授权委托开展代理业务。第八条平台使用合同年限。平台使用合同原则上为三年,三年内履约评价不低于50分的代理机构,可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申请续约。第三章履约评价内容第九条履约评价记分模式。根据平台使用合同约定内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评价,代理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其中共性条款90分,市、县(市、区)交易中心个性条款10分,各交易分中心个性条款具体内容需报市交易中心同意发文后方可使用,履约评价包括加分和扣分两部分,实行累计制进行记分。第十条履约评价扣分标准。履约评价扣分标准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严肃处置四个层级,其中轻微条款每次扣
6、1分,较重条款每次扣2分,严重条款每次扣3分,严肃处理条款每次扣4分。每次记分,由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报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第十一条履约评标加分标准。履约评价主要分为创新工作和服务质量两方面,每家代理机构每季度加分原则上不超过5分,加分由代理机构通过代理机构超市提出申请,经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审核同意后给予加分。第十二条履约评价公示。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照丽水招标代理市县一体化履约评价细则(附件2)进行实行评价,并通过代理机构超市进行加、扣分,扣分内容经核准后,在代理机构超市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扣分异议申诉
7、。代理机构对本机构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代理机构超市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后如有变化,需报分管领导同意进行变更。经复查维持原扣分结果或公示期无异议的,及时予以正式扣分累计。履约评价相关加、扣分累计结果在代理机构超市实时展示。第十四条记分累计周期为当前合同有效期。每三年作为一个履约评价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履约评价分值重置为100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合并的,按业务量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五条履约评价运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履约评价结果应用如下:一、总分值小于80分时,代理机构需进入15天的业
8、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20分的,代理机构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30天。二、总分值小于70分时,代理机构需进入30天的业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30分的,代理机构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60天。三、总分值小于60分时,代理机构需进入60天的业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40分的,代理机构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120天。四、发生严重处理条款的,按分类处置进入业务提升期间。履约评价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每次发生代理机构需进入10天的业务提升期;履约评价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每次发生代理机构需进入20天的业务提升期;履约评价
9、分在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每次发生代理机构需进入30天的业务提升期。严重处理条款的业务提升期时间单独计算。五、总分值小于50分时,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解除平台使用合同,6个月内不再与其签订平台使用合同。六、签订平台使用合同但6个月以上未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超市将自动将该代理机构归类为不活跃代理机构,如需再次进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需再次申请激活账号,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给予办理激活手续。第十六条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将暂停其场地预约和业务受理服务,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同时应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申请参加丽水市公共资源
10、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培训I;进入业务提升期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应当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完毕。第十七条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及时告知建设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运用到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第十八条业务提升期期满仍处于合同有效期的代理机构,在业务提升期期满后,可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提交解除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申请,经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同意后,正常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届满仍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在业务提升期届满后,方能与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续签平台使用合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履约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记分,任何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纳入市县一体化管理的分中心,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丽交易(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