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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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主体融资扶持的有效结合,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金融助企纾困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O第二条“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将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贷款用途第三条“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为

2、A级、B级、M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第四条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第三章开展主体第五条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第六条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机构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第四章业务致策第七条“税融通”贷款业务是以纳税信用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并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以增加贷款可获得性。第八条贷款期限。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可授信三年。第九条贷款信用额度。单户企业融资余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具体担保额度

3、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同级联席会议视情确定),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第十条贷款利率。对A级纳税人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第十一条担保措施。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为信用贷款,200万元以上贷款可适当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针对信用贷款条件较弱的小微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再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第十二条贷款程序J税融通”贷款须由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授权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在3

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第十三条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第十四条风险补偿。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的“税融通”业务纳入“4321”风险补偿机制。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核定公示。一般每年5月底前,市、县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M级以上名单联席会议向社会公示A级名单。第十六条申请贷款。已核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自行向开展“税融通”业务的银行直接申请贷款。第十七条单独信贷审批。经办银行对“税融通”企业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第十八条银担批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5、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各税务部门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办理“税融通”业务,认真核实企业近两年的纳税信用状况,根据纳税人授权,及时向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人纳税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第二十条各相关部门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涉税信息管理,要与“税融通”业务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第七章组织和宣传引导第二十一条按照“周密部署、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局、市税务局、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建立联席

6、会议机制,负责“税融通”业务的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区比照建立相应机制。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开展“税融通”业务。税务部门要建立快捷、便利的信息查询渠道,提供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市场、财政、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税融通”业务。经办银行于每月5日前将税融通业务动态、成果及不良贷款情况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汇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指标。第二十三条开办“税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要依据企业税收信息,进一步放款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或修订“税融通”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税务信息开发,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点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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