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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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1 .本方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机制。2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活动的服务场所。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互助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学校等。二、配建要求(一)规划布局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城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乡镇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2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各乡镇(社区)要落实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3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广场、公

3、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优美。4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5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6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

4、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二)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I2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2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

5、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三)竣工验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三、配建程序(一)规划设计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3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时,将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交付方式和对象等具体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予以执行。4 .开发建设单

6、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按要求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5 .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开展业务审查。对未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方案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依法予以审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内容。(二)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配建

7、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7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管理项目,完工后邀请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向住建部门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8 .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存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四、移

8、交程序1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2 .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再按照约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五、运营管理1.住宅小区所在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在保证公共服务性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3 .实施“公建民营”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9、应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专业养老运营企业、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六、相关要求1.“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指标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省市县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配合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4 .县民政局每年定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5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各乡镇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县民政局不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七、附则本方案自文件出台之日起开始执行。所涉及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标准、技术和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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