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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证券监管体制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政府的管制是不可少的。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在证券监管中,法庭的力量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创新,成为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重要力量;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市场的运作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改进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质量非常必要。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监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证监会
2、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政府监管职能错位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着力点应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证券市场肩负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遵循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的。(-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在立法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系统考虑。虽然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
3、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但许多现行的法规和条例互相矛盾。如,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在其后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区分有一定难度,因此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很难实施。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又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为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带来的大小非在无企业基本面支持下的疯狂减持套利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等,现有法规均未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投资
4、咨询法、投资者保护法等,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合;在诸如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上的法律仍是空白。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操作性差、法律手段弱化等问题,给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困难,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三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自律组织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能较好地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许多证券机构被称为自律管理组织,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实际上没有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能。首先,自律组织单一,自律效
5、果有限。由于证券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对会员缺乏约束力,尚不能承担自我管理的任务。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券商和中介机构中,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仅有一百多个。其次,作为自律监管唯一的承担者证券交易所,并不是有效的自律监管机构。一方面,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之间并不存在结构性的分工,相反,两者间存在竞争性,这显然会影响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不完全是券商利益的代表,也不完全是证券市场管理机关监管意图的执行者。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
6、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官员兼任,有悖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再次,实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与实行他律监管的证监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模糊。目前的证券市场赋予了券商极为自由的运作空间和操作工具。在利益的驱动下,券商很容易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对股票、债券价格进行操纵,通过坐庄炒作方式吸引散户跟风,从而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更有甚者,这种“庄家行为的恶性发展常常会引起集团利益的冲突,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最终不利于中小投资者,使自律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
7、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四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第一,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且准确度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只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而在随后的中报和年报中披露较少。从预测的准确性看,普遍存在过分乐观估计的现象,预测指标与实际相差太大,有的高达几倍。上市公司大多是多元化经营企业,其披露的信息多是汇总的数据,投资者难以根据这种聚合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评价,难以预测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因为聚合的信息可能会隐藏一些经营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招致企业的破产。另外,缺乏软性信息的披露。软性信息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而反映企
8、业管理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信息,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研究开发情况等。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软性资产将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披露。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特别是对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性更差。很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信息。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信息披露的延误,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良机,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五新股发行制度有缺陷第一,询价流于形式。现在实行的询价制度,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询价不起作用。第二,发行过程有违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第三,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
9、配售的主要依据,将大量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中。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节奏时快时慢,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六惩罚制度不健全,经济违法成本低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施的过程中,因经济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导致经济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一个典型的案例是ST啤酒花,因其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但投资者所受的损失高达22亿元之巨两者相差3666倍。反观国外,网易刚上市时因疏忽将100万美元合同误报成收入,被美国法院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几乎被纳斯达克摘牌。据悉,被纳斯达克摘牌的上市公司约有7000家,远超过现在挂牌的5OOO家,而
10、我国证券市场发展19年来,退市的公司屈指可数。如果破坏规则的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默认,投资者就不敢轻易相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去投资信心。其他企业也会受到负面鼓励,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证券市场的亚健康运行状态。二、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一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1.完善法律机关所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应该不断地对证券立法作专题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和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在证券法律的制定中,要充分考虑行政权力的对接与制衡,使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并对两者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通过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来统一。具体做法:一是应抓紧
11、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资者法律的执法效率要改变法院对证券市场司法不力的局面,需要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以此提高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法院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根据
12、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司法审查。我国的法律规则应与WTO的规定协调起来,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颁布特别条款加以解决。过去由证监会一方规定规则的局面,在今后应该转变为有证监会主导、市场各方质疑、法院司法审查规则形成格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执行质量与其内容的完善同等重要。如果相关法律没有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作出有效规定时,对现行法律予以严格、有效的执行可以弥补法律内容上的薄弱,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较差,即使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内容完善,其保护投资者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只有保护投资者法律完善且执行有效2.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
13、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来看,已经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则,但很多法律规则并没有被市场参与主体所遵守。并且,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市场参与主体也不能得到有效地查处,法律上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行为的失控。为此,我们应正视现实中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的执法效率,尤其是要加大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在处罚时对机构的处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并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要并重,充分发挥法律对潜在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并对投资者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二确定行政监管的职能1.从制度上保障证券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活动的复杂性、证
14、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证券行业的专业性要求监管体制采取独立的监管主体。实际上,随着证券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规模扩张,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鲜明的一致化的倾向。各国对证券机构的独立性都有一定的制度保障。2.避免证监会行政监管目标的多样化证监会应依法律法规监管市场活动,而不对市场的涨跌负责,市场的涨跌应由市场本身的机制和运行规律来决定,不应该由监管政策来控制。监管的中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以此来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而不是对市场运行状况实施干预。那种谋求对市场运行进行控制的思维,是传统计划经济的管理思维的延续,在今天应该予以抛弃。严格执法,而不是主导市场涨跌;维
15、护市场公平,而不是利用市场来为国企服务,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逐步淡化中国股票市场政策化的局面。(三完善自律性组织使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1.改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较差的问题第一,明确界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定位与职能分工。一方面,弱化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律监管组织,另一方面,合理分工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第二,将处理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效率,在具体行使时,注意投资者个人利益、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集团利益和市场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第三,在自律监管范围内,合理配置处理权,形成层次分明、幅度适宜、形式多样的处理权
16、体系。既注意权限规定的明确性,也兼顾权限的弹性;既注意权限的现实覆盖面,也兼顾权限的前瞻性,使整个处理权形成有效的权限群落。第四,尊重被监管对象的权利并注意与他们进行必要的沟通,主要以疏导而不是制裁的方式解决市场纠纷。2,使我国证券业协会逐渐增强其独立性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