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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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1、服务内容:本项目是2023年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抽测项目,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开展柴油车尾气抽测任务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任务;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分别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车开展抽测工作和数据结果判定。2、服务要求:柴油车尾气抽测任务: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要求,需采取“环保取证、公安处罚、交通维修”的常态化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于抽测过程中超标排放

2、尾气的柴油车,公安部门需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效监测报告作为证据予以处罚。每周开展柴油车路检路查不少于3次,每次白天抽测数量不低于20辆,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夜查,每次夜查数量不低于15辆,每月抽测柴油车不少于400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单日开展夜查工作,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每日开展夜查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任务: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要求,需针对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单位)每月开展检查抽测,对于抽测中发现的尾气排放超标机械,由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保局依法查处。每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不少于2次,每次抽测数

3、量不低于10台,每月抽测不少于20台。3、技术要求(1)供应商应派遣具有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经验的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检测范围以采购人要求为准。(2)检测设施设备(供应商自行提供)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在检定或校准期内,检测流程应符合规范。(3)供应商应对项目实施背景充分理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实施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4)检测须使用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最终检测成果为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机打小票。每次检测完成后,应做好检测记录及数据整理,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数据统计,并通过四川省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抽检动态

4、监控系统录入现场车辆检查情况。(5)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在接到采购人任务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柴油货车尾气抽测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检测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或需延后到达的须提前说明,采购人视情况可以取消本次任务。(6)供应商现场检测人员须在采购人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中的目标车辆和目标单位均由采购人派遣工作人员现场负责确认。(7)供应商须对采购人所下达监测任务的内容、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8)检测方法:柴油货车尾气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执行。(9)供应商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

5、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人员安全事故责任、与第三方的劳务纠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纠纷及人员伤害等)均由成交供应商独自承担责任。(10)供应商在完成采购人所下达的监测任务过程中,如存在与监测对象有业务往来且监测内容与本项目一致且在合同履约期内的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向采购人提出。4、商务要求(1)服务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检测任务完成为止(期限为12个月)o(2)服务履约地点:大邑县辖区内;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3)安全责任:项目履约期间,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剩余60%于服务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采购人支付服务费用前,成交供应商应当开具等额合法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5)验收标准:采购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说明:本章项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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