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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合同协议书精选加工合同协议书3篇加工合同协议书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XX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代加工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 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第二条甲方责任: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 明等相关法律文件。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
2、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 加工品有关的内容。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 验收货品。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第三条乙方责任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QB1002 97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
3、、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 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 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 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第五条验收标准: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 求(以书面内
4、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 产品进行验收。第六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 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 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30%的违约金。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 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 损失。第七条合同
5、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 为准。第八条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日期:日期:加工合同协议书篇2订立合同双方:承揽人:定作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成品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 据)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
6、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陷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 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 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 物品交(提)口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
7、提供办法(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 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梵,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 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 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 限验
8、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 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 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 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 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 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 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
9、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 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 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的方法计算。)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十一条其他(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 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 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
10、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 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 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 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 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 损失。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 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
11、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 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 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 元;(合 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 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 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 总值的 % (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
12、% (20%60%的幅度)违约金。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 保管、保养费。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 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 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 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 任。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
13、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 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 付的责任。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一 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 60%的幅度)的违约金。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 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 揽人不要
14、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 的损失。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 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 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 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 失。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 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
15、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 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 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 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 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 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定作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揽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年 月 日加工合同协议书篇3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