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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标准管理统一化1 .建筑防火管理。1.1 1单位新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 变更)、扩建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 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备案的建设工 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 安机构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实施新、改、扩建施工前,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 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施
2、监督、检查和管理。1.2 2单位内各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 安全疏散、消防供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 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1.3 单位内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 分隔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1.4 当单位租赁其他单位建筑物使用时,其租赁建筑应 为符合使用功能的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在与业主订立 相关租赁合同时,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 责任,确定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及职责。当单位向其它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 (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租赁、承包单位应遵守单位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5 同一个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 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2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2.1 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2.2 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专职管理人员, 每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应履行下列工 作职责:(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2)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 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 于正确位置。(3)发现故障应
4、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 主管人员报告,并填写故障整改申报表。(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2.3 消防设施、器材发现故障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 置,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1)专职维护人员应详细填写故障部位及故障情况, 转维修单位(部门)进行维修。(2)维修单位(部门)接到任务后,应立即制定维修 方案,确定是否要停用消防设备设施和维修期限,向部门领 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维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 研究制定维修期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安全。(4)维修结束后,专职维护人员应组织验收,填写验 收意见,向单位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5)故障
5、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2.4 单位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组织或单 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工作正常。2.5 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 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 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 行检测。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3 . 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消防安全标识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不应遮挡,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3. 2单位内的明显位置应设
6、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 上应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备设施位置、人员所 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3.3单位内逃生门、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 当平时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 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 疏散方向方向开启。3.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 有警示文字和符号,走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 防火门,应保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 置应完好有效。3.5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 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
7、疏散和应急救 援的固定栅栏。4.重点工种、操作防火管理。4. 1用火防火管理。(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 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2)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 作,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3)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明 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烧尽 的物品。(4)动火审批部门应根据所审批的动火情况,组织人 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实施动火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关 规定,并填写检查记录单。(5)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 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8、4.2电气防火管理。(1)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 置、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 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2)单位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 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 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4)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4.3燃气防火管理(1)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设 置燃气管道及器具。独立燃气表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设置,并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装置。(2)制定相关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 巡查,督促整改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3)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 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