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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各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组织的发展和志愿服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领域或本地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乙地分会,或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丙地志愿服务队,或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乙地志愿服务站。第三条本协会代表机构,是在本协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范围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
2、构。代表机构名称为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乙地办事处,或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乙地联络处。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一)团结同仁,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一)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反对损害会员利益行为,制定制度办法,形成促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三)研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互助互促机制。(四)开展志愿服务交流、培训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相关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办法。(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本会某项职能工作。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
3、,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每月至少应开展1次活动,本会将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反馈各分支(代表)机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并予公告。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三个月
4、以上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降级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第九条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标识物品和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各分支(代表)机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推选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
5、名,报会长审查决定,并与协会签订履职承诺书。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不得随意简称或使用其他指代名称,以免引起社会公众误解和混淆。本会统一负责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宣传和发布,分支(代表)机构应及时提供活动相关图文资料。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第十三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甲地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须接受本
6、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四条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十七条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未缴纳会费放弃会员资格的会原则不再担任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职务,按一般社会人士对待,并取消评选优秀奖项。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