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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借款协议(附服务期条款)(适用于:企业向员工出借资金)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鉴于乙方因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并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归还借款,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借款金额1.L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人民币元)(下称:借款)。如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1.2. 甲方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
2、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1.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第2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生活消费支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第3条借款期限1.1. 借款期限:个月,自甲方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1.2.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借款期限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加速到期。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以甲方宣布的到期日为借款到期Bo第4条借款利息鉴于乙方是甲方公司在职员工,故甲方给予乙方借款利息特别优惠,借款年利率为本协议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如涉及利率换算,则按如下方式确定:月利率二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第5条还款方式1.1. 本协议项下借款及借款期内利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乙方在甲方工作直至本协议约定最短工作期届满,则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出借的借款。1.2. 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最短工作期满前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本协议项下全额借款,并以借款金额为基数,自甲方实际出借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借款利息四倍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如果乙方未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向甲方返还全额借款及利息的,则自
4、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息之和为计算基数,按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借款利息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乙方(签字及捺印):5. 3.乙方归还借款及利息时,乙方应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收款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6. 4.甲方依本协议所获得的乙方支付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第6条服务工期最短服务工作期:个月,起始时间:自年月一日起计算。第7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7.2.甲方须对
5、乙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条乙方的义务8.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8.2.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第三方采取了财产保全等措施;(2)对外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3)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8.3.如乙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等);上述费用以甲方实际支出费用为准。8. 4.乙方陈
6、述与保证(1)乙方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第9条争议处理8.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2.双方同意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借款合同纠纷),直接由法院受理,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第10条通知与送达10. 1.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协议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
7、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如果以邮寄形式发出,在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如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视为到达。10. 2.双方同意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作为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所涉诉/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
8、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11条附则ILL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1. 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11. 4.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特别条款第12条特别条款双方确认:11.1. 本协议约定的借款不属于工资报酬。12. 2.本协议约定的借款返还不属于违约金,乙方不得以归还借款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其它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或拒绝返还,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履行本协议,特别是其中的借款返还条款。乙方(签名及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