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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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一、监测目标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监管执法、研究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监测范围包括全市六县(市、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俄。(二)监测对象根据国家方案要求,平均每个县(市、区)监测数量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全市共监测用人单位数120家,六县(市、区)各20家。各县(市、区)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见附录A。各县(市、区)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见附录B)o各县(市、区)应对辖区内全部采矿业用人单位开展监测,2020年未进行监测的所有采矿业用人单位应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2020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各县(市、区)应对辖区内全部采矿业用人单位开展监测,2020年未进行监测的所有采矿业用人单位应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两年内符合要求的采矿业用人单位达到全覆盖。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危害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

3、(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县级单位可以根据辖区内行业特点,从附录C中选取至多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监测用人单位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除存在超标的及采矿业和其他大中型用人单位外,2020年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要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

4、业病危害申报。三、监测内容和方法(一)监测内容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2020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2020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

5、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二)监测方法1 .调查表调查。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见附录D),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2)当用人单位中同时

6、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3)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附录B),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4)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5)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

7、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6)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o)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7)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8)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9)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80dB(八)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应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eJLexQ。(10)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

9、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检测。四、项目组织与运行(一)组织实施1 .组织形式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成立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组和专家组。(1)项目领导组:组长:李琳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副组长:张先堂 张庆斌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副科长成员:唐建祥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控科科长郭金祥 (2)项目工作组 副组长:张庆斌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副科长成员:唐建祥 郭金祥 周素雅 张波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控科科长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队副队长 市卫生健

10、康委职业健康科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成员:由各县(市、区)卫体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部门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各县(市、区)卫体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工作。(3)项目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唐建祥 孟梅芝 董倩 李瑞君 王云 鲁晋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技术骨干。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协助项目领导组实施项目的检查与评估

11、等相关技术工作。2 .时间进度安排2021年8月下发工作场所监测工作方案及工作手册,并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021年8-9月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工作2021年9-10月开展省级、地市级数据质量控制与现场验证2021年11月撰写监测评估报告、质控报告、总结报告3 .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定期组织项目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检查评估项目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卫体局负责辖区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制订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内县(市、区)疾控中心按时报送辖

12、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县级疾控中心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高风险企业、职业病问题突出企业的现场检测力度。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落实。(二)技术保障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承担监测工作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督导机构建立独立的监测工作档案;负责汇总分析本市监测数据,撰写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承担监测工作的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工作档案。

13、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需将样品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市疾控中心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可将样品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另外,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出具不少于5份典型报告。(三)数据报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各县(市、区)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在2021年11

14、月15日前将所有调查和监测数据上报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信息平台,市疾控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监测数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含质量控制报告)电子版报送至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纸质版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1月30日前寄出;各县(市、区)将本项目年度总结同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市疾控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全市上报监测数据,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电子版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委,纸质版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2月15日前寄出。

15、(四)质量控制市县疾控中心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疾控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用于本次监测工作的现场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均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具体参照(附录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执行。市疾控中心抽取10%的监测用人单位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市、区)单位。应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市

16、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组织对各县(市、区)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抽查。(五)经费管理与使用各县(市、区)卫体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和现场验证复核以及开展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附录: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B.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自选因素表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附录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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