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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动宝安区打造深圳首个核心城区千亿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
2、范应用活动,适用本办法。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环卫及其他专项作业的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宝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成立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3、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L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L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协助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产品准入;2.提供其他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
4、)宝安交警大队负责:L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注意事项;2.协助申请主体取得行驶车号牌;3,处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四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日常事务,包括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五条【道路
5、评估及开放】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开放道路基础上,区联席工作小组在宝安区范围内对道路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分批开放测试路段及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封闭、半封闭式园区积极开放内部道路。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六条【基本要求】若申请在已按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道路技术要求评估开放的路段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可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其他路段测试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要求。第七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
6、、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实施细则及区联席工作小组管理要求实时上传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监管相关的数据。第八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驾驶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
7、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单位,除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道路测试。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0公里。(二)示范应用。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0Oo公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暂无法满足申请要求及条件的,可提交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第十条【申请全域
8、无人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是指驾驶座上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申请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的主体,在深圳市累计道路测试里程超过3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二)申请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主体,在拟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路段上累计无人化道路测试里程达到100OO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
9、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第十一条【无责任交通事故】申请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无人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主体,应未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流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按规定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2、1-3.1-4),申请流程如下:(一)区联席工作小组收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凭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交警部门申领行驶车
10、号牌。每辆车对应固定的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行驶车号牌到期且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行驶车号牌,可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及信息登记表上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方案开展相应活动。第十三条【新增车辆申请】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原则,其中同架构考虑软硬件更新迭代、停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后应视为同架构。新增车辆应当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
11、检测报告、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及IOoO公里实车测试证明。新增车辆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抽取不少于1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和IoOO公里实车测试,再次申请提交“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新增车辆必要性说明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使用新增车辆开展相应活动。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具体制定测试抽检比例及对应测试累计里程、平均脱离间隔等技术条件要求。第十四条【信息变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变更驾驶人、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车辆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表等相关材
12、料,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变更信息并继续开展相应活动。第十五条【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相关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延期申请表至区联席工作小组,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18个月。第十六条【异地互认】“三同”车辆若已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国内其他城市相似道路和区域开展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可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原行政区或城市发放的行驶车号牌、“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后,可在宝安区
13、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在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凭确认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申领行驶车号牌。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车辆运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识“自动驾驶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应用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第十八条【道路安全】加强测试道路申报管理,针对车流量较大、交通环境较复杂的路段,申请车辆需具备应对复杂场景的能力,申请
14、主体需结合道路实际运行状况选择时间及路段,安全、谨慎的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活动。第十九条【驾驶人职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须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按如下要求开展相应活动:(一)随车携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相应的信息登记表等备查;(二)严格依照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三)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载监管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下功能正常;(四)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当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五)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
15、在故障或隐患时,须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六)如发现监管平台工作异常,或者接到关于监管平台异常的通知,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并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第二十条【驾驶人培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员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安全驾驶、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制定驾驶人、安全员管理制度,保存培训记录及管理资料,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第二十一条【载人示范】示范应用主体在开展载人示范时,可招募符合要求且不超出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志愿者参与示范应用活动,应与志愿者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相关风险。志愿者宜为年满18至60周岁身心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
16、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充分理解和明确作为志愿者所承担的相关风险。对于18周岁以下且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有监护人陪同方可参与示范应用活动。第二十二条【载物示范】示范应用主体在开展载物示范时,应提前告知托运人相关风险,搭载货物不得超出车辆核定载重量及体积,禁止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易污染等物品,不得搭载危险货物。第二十三条【网络数据安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遵守国家及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应依法保护志愿者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利用和共享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二十四条【车辆数据上报】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