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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矿井“四量划分规定1、开拓煤量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主井、付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2、准备煤量: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造的煤量。3、抽采煤量: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并符合AQI026-2OO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4、回采煤量:回采煤量系在准备煤量范围内为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安装设备后即可正式进行回采。二
2、、矿井“四量计算方法1、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X采区平均斜长X煤层平均厚度X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采区回采率2、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X采区斜长X煤层平均厚度X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注释:呆滞煤量一煤炭开采时为了安全,在采面留下不采的那部分,即留下煤柱。有些煤柱是永久性的,有些煤柱是在开采期内临时性的,呆滞储量就是永久性和临时性煤柱的储量。呆滞煤量是指当下不开采但也未报损的量。这部分量将来要么报损要么开采。煤柱是衡量一个采区开采率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煤炭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指标。)3、抽采煤量=(抽采达标范围面积X煤层平均厚度X
3、煤的容重地质损失)X采区回采率4、回采煤量=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X工作面倾向可采长度X采高X煤的容重X工作面回采率三、矿井“四量可采期计算方法1、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始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抽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抽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2、新建矿井移交生产时计算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移交当时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月平均设计生产能力抽采煤量和回采煤量可采期计算采用移交当时的抽采煤量、回采煤量和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3、当矿井的当年计划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能力时,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当年计划年产量;当矿井的当年计划生产未达到设计能力时,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设计能力。4、集团公司综合计算“四量”可采期时,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按各矿井相加之和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