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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1 设计必备条件1.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1.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1.1.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1.1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1.1.5安全预评价报告。1.2 矿井开拓与开采1.2.1 矿井开拓1. 2.1.1井筒1.2. 1.1.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1.3. 1.1.2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1.4. 1.1.3进风井口必须布置
2、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1.5. 1.1.4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1. 2.1.2井底车场、砸1室及主要巷道1.2. 1.2.1井底车场巷道及胴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1.2.1.2.2开拓巷道和永久嗣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1.2.1.2.3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1.2.1.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
3、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石宣或锚喷。1. 2.1.2.5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1.2. 1.2.6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o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人行道。1.2.1.2.7矿井必须设置有
4、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胴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1.2.1.2.8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胴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胴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1.2.1.2.9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胴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嗣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ob)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洞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oc)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胴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od)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
5、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11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做辅助胴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e)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f)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1.2.1.2.10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胴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6、)发放胴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小于25m;b)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O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c)发放胴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1.2.1.3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满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L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2m
7、o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b)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开采薄煤层采区内的不得低于1.8moc)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1.2.1.4主要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a)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L8叱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o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
8、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胴,2个躲避胴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嗣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C)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I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o1.2.1.5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9、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Imo1.2.1.6平帽、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1.2.2矿井开采1.2.2.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1.2.2.2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2.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1.2.2.4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a)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b)揭穿突出煤层
10、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c)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1. 2.2.5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砰)伤人的措施。b)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c)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1.2.2.6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
11、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b)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C)通过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的作业,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砰)。d)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
12、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Om/soe)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f)对于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1.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a)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b)采放比大于1:3。c)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d)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e)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f)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
13、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1.2.3顶板管理1. 2.1.1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得在采空区留有煤柱。b)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和单一煤层,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c)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d)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e)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
14、足够的工作阻力。f)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1.2 .L2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1.3 矿井通风1.1.1 通风方式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1.1.2 矿井通风系统1.1.2.1 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队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15、。1.1.2.2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0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1.1.2.3 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1.1. 2.4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满足表1要求。表1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最低最r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胴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1.1.2. 4.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1规定执行。1.1.2.4.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1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1.1.2.5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1.1.2.6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