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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创投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区民政局组织,区级财政资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区每
2、年安排不少于K)O万元用于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资助,资助资金从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中列支。各街道每年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街道级公益创投项目的资助。(三)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益慈善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工作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
3、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等工作。第三方单位由区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评审委员会。成立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区级公益创投的统筹协调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创投方案、监督和指导评审工作;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裁定等工作。(S)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库由民政智库和相关业务科室推荐组成,成员涵盖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会计师(审
4、计师)事务所和“两代表一委员”等。其成员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热心公益,秉公履责;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评审专家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承接项目的排序候选名单。(四)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五)各街道相关科室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组织参与区级公益创投活动。三、项目申报与
5、评审(一)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程序。项目实施地应为区。(二)需求征集。区民政局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征集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S)需求优化。区民政局结合当年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编制项目指引。(四)项目申报。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弓I,接受社会组织申报。(五)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L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并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或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2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
6、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3 .有公益创投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4 .为引入优质社会组织服务本辖区,市级组织需达到4A及以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L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6 .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承诺书;3,非区范围内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年检合格的纪录)、4A及以上资质,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报表、近两年无违法或失信记录的声明、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等。(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1 .申报的社
7、会组织已建立党的组织;2 .被列为守信红名单;3 .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 .有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20%以上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A)资格预审。第三方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规定,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九)立项评审。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十)项目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核、确认后,在区民政局
8、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十一)优化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对各项目进行优化,并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十二)能力支持。区民政局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四、经费预算与执行(一)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所需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民政局以资助资金的形式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接单位”)O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与进度分批拨付给项目承接单位。(二)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
9、理应遵守以下原则: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3)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S)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区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
10、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资助资金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即签署项目协议生效后拨付项目总额的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项目总额的40%。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末期评估,如审核验收不合格,将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退回已拨付资金。(四)根据相关规定,设定单个项目资助资金的最高限额,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社会组织,或关联性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申报的社会组织与第三方承办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申报当年区级公益创投项目。(五)项目承接单位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
11、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五、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一)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二)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三)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四)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
12、、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它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五)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六)项目变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项目联系科室提出申请,经项目联系科室初审、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两次。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
13、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七)绩效评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开展对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绩效评价机构在绩效评价时应听取项目受益对象、落地单位和属地街道或民政部门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和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接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街道相关科室,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项目绩效评价要向社会公开。(A)评估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绩效评价连续三年为优秀的项目,
14、在下一年公益创投活动中可直接进入评审立项。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两个年度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六、项目管理与监督(一)区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所有公益创投项目需全程进行线上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民政局相关要求)(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L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在对项目实
15、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3,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4 .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 .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6 .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S)各街道相关科室应协助区民政局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项目承接单位按协议要求实施公益创投项目。(四)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承办机构和评估机构等,须自觉接受群众和民政局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处室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建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五)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