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季度全市商务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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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贸流通鼓励政策,市财政建立了相应的商贸、电子商务、老字号、会展以及口岸扶持资金。这些扶持资金对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健康成长,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执行中也存在资金分配过散、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商贸流通扶持资金管理,决定将现有的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老字号振兴工程扶持资金、口岸“大通关”建设资金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为武汉市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支

2、持方向及支持重点武汉市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商贸流通工作部署,确定每年的支持重点。武汉市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商贸企业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及统计工作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建设和平台培育,完善产业链,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经营创新、技术创新、开拓市场,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规模化;支持各类口岸提升通关能力,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论坛、会议;市

3、政府决定支持的涉及商贸流通发展的其他项目。二、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社会消费品销售规模1 .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和主力队伍,对全市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1)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百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由市财政给予排名前3名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百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以上(含20%)的商贸企业,按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由市财政给予排名前3名的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以上(含30%)的商贸

4、企业,按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10名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3名,按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4-10名);(3)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以上(含30%)的商贸企业,按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20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10名,按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11-20名);(4)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以上(含30%)的商贸企业,按当年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50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前25名,按属地原则各区财政奖励第26-50名)。2 .继续引导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深入

5、推进小进限工作。对各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统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市商务及统计部门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及统计工作。3 .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全面推进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各区要加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采取税收返还、集中收银设备投入给予补贴等多种措施推进辖区内大型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集中收银统计管理。各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不少于500万元,新城区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集中收银工作的推进。市财政每年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

6、额过20亿元、零售额过亿元的,按零售额规模高低排序,给予排名前5名的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4 .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引入境内外商贸销售总部企业(法人单位)。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法人企业分行业给予奖励: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且销售额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到亿元以上,且零售额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5名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1 .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应用项目,按申报年度项目投入的10

7、%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投入主要包括:硬件设施设备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外包费、市场营销拓展费、网络服务费等。2 .列入扶持的互联网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按申报年度项目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研发投入、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费、软件购置及外包费、市场营销拓展费、网络服务费等。3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基地、聚集区内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类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类重点项目的投资主体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化主体,扶持重点为面向公共的

8、基础设施设备、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等,以及符合聚集区产业导向的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项目。4 .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按照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IOO万元。市人民政府及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规划、标准和规范的制定,课题研究,统计监测和重大活动等,按服务外包或服务采购签订协议(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支付。(三)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振兴1 .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餐饮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新增经营网点,建设配送中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 .商业餐饮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建设新的

9、产品生产线,进行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或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 .商业餐饮服务业老字号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4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4 .商业餐饮服务业老字号企业进行品牌宣传、产品进入大型连锁超市销售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1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5 .商业餐饮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及市级以上大型推介活动项目,按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50%予以补贴。6 .老字号企业发掘有发展潜力与市场前景的传统工艺、技术,传承独特技

10、艺及特有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视项目运作情况及实际投入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7 .老字号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8 .被授“中华老字号”的老字号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支持各类口岸提升通关能力1. 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指企业主为提升口岸机械化、现代化作业水平,提高进出货物能力,对口岸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改扩建,包括港口(场、站)、集装箱堆场、仓库、机械化设备等项目的改扩建和更新换代等,其贷款利息由省政府与市政府按4:6的比例,给予企业一年期贷款的贴息支持。2.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指各口

11、岸为提高查验手段,而购置、更新查验配套设施的项目支出。包括口岸现场联检办公楼设施建设、维修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设备的更新换代。费用由市财政全额列入年度预算,省财政按预算资金实际到位数给予40%的补助。3.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44号)文件规定,对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4:6的比例投资。对地方政府承担的60%中,按省、市政府各承担一半(30%)。(五)支持会展业加快发展会展业的支持方向和标准,按照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1、会

12、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奖励;(2)对自主品牌展会、新创办展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3)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奖励及支出,以及展会落地所产生的公益性费用。(4)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开展会展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对取得国际认证的机构或者项目的支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5)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工作开支。(6)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开支。2、其他情况:(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单位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定的

13、办法,其支持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3)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以及人才交流会等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4)所有展会应当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举办的各类展会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三、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确定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除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奖、年度新增限上单位奖两类奖励外,其他类别的项目均实行评审制。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实行事后拨付原则,申请支持项目须为上年度项目截止日起至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期间已执行的项目。

14、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本通知要求确定申请支持项目,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将申报资料报市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促进资金所有项目按规定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武汉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公开信息”专栏上公示。(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武汉市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稳定经营业务1年以上(申请会展和老字号扶持相关项目的除外)。会展类扶持项目适用于在我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队、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以及引进展览的单位和个人。老字号类扶持项目适用于在武汉市境内

15、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老字号”企业。2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3 .当年已申报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个项目不能再重复申报。4 .申请集中收银类和新引入法人类两类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为当年新增商贸限上单位且年度销售额和零售额达到武政规(2014)21号文件奖励标准,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5 .申请老字号振兴项目的企业须经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老字号二申请“大通关”建设项目,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二)申报项目的企业或机构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资料:1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老字号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1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告。2 .证明项目实际发生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或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明、口岸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件(依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规定提供)、贷款合同、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协议、租赁合同等。3 .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4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市商务局按照“三级管理”要求组织项目评审与确定1、主办业务处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综合财务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未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得进行会商会审。2、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情况组织会商会审,会商会审后,由业务处室依照规定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3、根据会商会审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确定拟扶持项目,会商市财政局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批复项目支持计划并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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