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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规则变化的制度性意义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新订合约条款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股票指数合约的文本基础大体已经确立,其调整修改范围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将交易所最低保证金调整为合约价值的12%,较前期的10%调高了2个百分点。从而增强了该合约价值的市场适应性,导致市场风险度明显下降。这种规则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解读。作为最低保证金的比例,交易所一旦给出基础,各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尽管有所提高和调整,但由于竞争和其他意识观念的不统一,就会形成高低不一的情况。而合约设计的基础变量,沪深300指数数值的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很可能超过10%的振幅限制,在超过15%的振幅过程中,由于这种保证金标准不一
2、的样本存在,很可能被部分资金操纵,采取这种履约价差进行套利和驱动型交易,导致市场风险。而12%的保证金履约标准,根据统计学公式测算,以12%为基础,再加上个期货公司调整部分,就可以弥补可能存在的制度性价格缺陷,从而规避市场风险。持仓限额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持仓限额需控制在进行投机交易100手以内(该客户号账户内统一计算)。这些规则修订为合约设计前比较模糊的限仓制度提供了可操作基础,进而促使多空双方资金规模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导向性的影响,进而保证市场能够平稳有序运行。取消熔断制度,市场熔断制度的设计源于恒生期指,整个市场借鉴程度不高,同时因期指市场刚刚推出,一旦市场波动剧烈形态出现,熔断时点的堆单会给市场运行和监督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尽管市场熔断制度有一定的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的作用,但权衡利弊,新设计合约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涨跌停板调整: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其他月份认为10%o新规定中强化了李月合约上市首日的涨跌幅制度。其制度设计更偏向于拓展发掘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中的价格发现功能。希望充分发挥国际市场上期指带动现货,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成熟经验,通过放大季月上市首日涨跌幅度,促使市场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释放可能的分歧压力,保证期指市场平稳有效运行。赵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