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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Q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2、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定条件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
3、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请在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按照原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Q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 月曰年月曰(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