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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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11生效日期:2022.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24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40号为推动证券公司顺利开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业务,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1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等有关规

2、定,制定本指南。1.融资融券概述1.1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2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1.3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1.4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

3、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2 .交易权限、交易单元及账户2.1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取得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2.2 会员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附件1);(二)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申请

4、交易单元所需相关材料,参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3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二)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融资融券账户、标的股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的管理,包括标的股票选择标准及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四)权益处理;(五)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六)融

5、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七)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A)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九)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2.4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四)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5 本指南第2.2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

6、请材料应当加盖骑筵章,其中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开通申请书还应当在落款处加盖公章。2.6 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符合规定的,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会员在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再次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按照本所交易单元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2.7 会员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为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rzrq)完成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的报备工作。前述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具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

7、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二)会员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3 .交易业务管理3.1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内容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价格包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或市价申报的保护限价,市价申报的申报指令内容还应当

8、包括申报类型。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3.2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其申报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标识。3.3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同时可以增加融资标识。3.4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其申报指令还应当包括融券标识。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

9、报。3.5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股票。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股票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股票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同时还应当包括融券标识等内容。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3.6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章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融资标识以及强制平仓标识。融券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融券标识、强制平仓

10、标识等内容。股票被调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担保品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应当包括强制平仓标识。3.7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的前端检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交易;(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除本所公布的担保物、融资买入标的股票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

11、融券卖出标的股票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不低于IOO股;(五)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六)客户融券余量不足100股时,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100股;(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业务;(A)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九)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3.8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

12、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股票所得价款,须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必须按照融资融券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使用;()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股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四)发生标的股票停牌,未确定复牌日或复牌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与客户约定通过现金方式了结融券债务,计算公式和相关结算价格的选取

13、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事先约定;(五)发生股票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因转板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及时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的,会员应当提示客户在符合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相关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客户未申请的,会员应当在保障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前提下,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其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

14、证券账户中;(七)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股票的,其卖出该股票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九)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十)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向客户讲解根据融资融券细则拟定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帮助投资者正确

15、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十一)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十二)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关注单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客户,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会员应当关注全体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总体集中度,对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过高的证券,要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前款第一项规定中,如果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与融资买入相同股票,在所有融资债务尚未了结前,只要客户卖出与融资买入相同股票,无论其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股票,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融资负债偿还N页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4 .标的股票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4.1 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及名单进行调整。会员应该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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