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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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

2、责、尽责。(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切实把握好应对舆情的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检测收集。各单位负责检测、收集区主要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及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

3、区委网信办、政府网站、政府热线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

4、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区“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

5、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五)公开回应。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三、强化工

6、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区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系密切的

7、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作用。强化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

8、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

9、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设置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适

10、当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六)申请提交时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要素完整、内容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

11、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

12、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级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

13、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

14、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必要时应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答复意见。第十七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

15、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

1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在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载明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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