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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程序严谨、对象精准、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二
2、、复核范围目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三、工作重点(-)动态管理,全面复核现有对象。全面复核目前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一是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与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2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9元/人/月,2021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6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30元,2022年县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二是对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时间前一年家庭收入与就业成本、就医、就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配备等刚性支出核算,在核算收
3、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三是对低收入家庭“单人保”对象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时间前一年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单人保”继续单独纳入保障。四是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对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核实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二)根据收入,准确核定补助标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差额确定保障金额。低保家庭中的特殊人员,可以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其中最高一项分类救助金。(三)简化程序,
4、缩短审核确认时限。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同时向所在的村(居)邻里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对申请家庭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并形成台账资料。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四)主动发现,全面排查困难群众。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做
5、好政策解释工作。要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要密切关注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中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高,以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要持续关注受灾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实际困难,务必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病、就学等必要的刚性支出,综合评定困难程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证,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纳入单独申请低保范围,实行“单人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6、1.5倍(现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59元/人/月),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四、时间安排(-)宣传动员阶段(10月1日至10月7日)由县乡民政经办机构通过召开会议、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广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社会公众传达低保、特困复核精神,扩大知晓度,在全县形成低保工作动态管理、规范办理的舆论氛围,形成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积极自觉参与复核,社会各届大力支持监督的良好局面。(二)信息比对阶段(10月8日至10月18日)1 .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授权书、特困供养授权书。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逐户送达“授权书”,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7、 .核对系统核查。严格遵循“先授权、后核对”原则,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信息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在册低保对象本人、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的身份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模板,并上报民政局核对工作人员发起核对;信息录入时,应确保相关对象均已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完成信息录入后,统一将反馈信息进行汇总。核对结果要甄别使用,结合实际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特困供养。3 .复核资料整理汇总。复核资料提交截止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资料进行整理,于10月20日复核后,将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办理低保停发手续。(三)调查核实阶段(10月
8、8日至11月8日)各乡镇要同步开展入户调查、收入财产状况核实工作,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努力实现“全面、精准”的兜底保障。发生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1 .核查家庭基本状况。(1)查看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明等原件,核实户口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2)询问了解低保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收入、支出情况及家庭成员就业和外出务工、健康等情况,核查人员按低保、特困政策法规规定的项目核算验证家庭收入;(3)查看身患重病家庭成员的医疗诊断证明、医药费凭证;(4)查看残疾人的残疾证;(5)查看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有关证明等。2 .查看
9、家庭生活状况。主要包括近期有无新建或扩建私房、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购买大型农机具、高档家用电器等;了解家庭消费支出等实际生活状况。对租房户要查看租赁凭证,记录其租住时间和价格。3 .邻里调查和单位调查。邻里调查主要了解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实际生活状况,核实是否困难。单位调查主要查看核实领取工资(生活费)、奖金、失业金、退休金、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土地承包流转收益金、集体分红和股息、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等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困难。4 .严格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低保、特困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备
10、案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5 .家庭收入测算。调查结束后,根据入户核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结果,结合村委及包村干部的意见,对低保家庭的收入进行初步测算,提出拟继续享受低保的家庭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四)审核确认阶段(11月9日至11月20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继续享受低保、特困的意见,并将通过核查认定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人员名单在低保、特困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1月22日前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最低
11、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继续发放及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公示有异议的、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各乡镇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一书记(或专干)、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L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2
1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及收入测算情况。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复核进度,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对所有在册低保户、特困人员的复核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专人保管、专柜保存,做到一户一档
13、。五、复核领导组组长: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和业务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孟玉明同志兼任。督查组组长由郝小丽同志担任,成员为梁瑞东、张丽丽。业务指导组长由张丽丽同志兼任,成员为张辰、房亚明。六、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核对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县残联负责核对残疾人员等信息;县疾控中心负责核对死亡人员等信息;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对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法人注册登记或正在登记注册信息的办理等;县公安局负责核对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等基本信息、拥有车辆信息及出入境信息等;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企业工资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待遇等情况;县规划和自
14、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拟新增人员的服刑情况等信息;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七、工作要求(-)强化组织保障。为确保复核工作顺利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低保、特困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入户调查等工作。要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对象申请办理,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强化纪律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群众申请。要按照低保专项治理要求,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
15、”、“漏保”,纠正“政策保”、“轮流吃低保”、“不以家庭为单位”和不调查、不公示等问题;要严禁“驻村干部不参与、低保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相关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对低保申请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拒不接受调查等情况的一律暂停发放低保金。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和处置工作,严防发生不稳定事件。(三)强化制度保障。全面落实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本人及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本人及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如实详细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备案管理;要坚持对象申请、入户核查、集中审核制度。要强化信息公开,凡享受低保的对象,要在乡镇、村(居)公示栏长期公示,打造“阳光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