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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两非”三项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彩超孕情检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专用登记本,并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彩超孕情检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第二条要全面真实记录当事人信息,不得错登、漏登。每月5号前向属地县区卫健局上报上月彩超孕情检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第三条对落实“三项规定”及补充规定不严的,发现违反1例(次)的,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发现违反2例(次)及以上的,对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第四条对查实有“两非”行为的,当事人一律双开,并吊销执业医师证书。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对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律降级、降职或免职;是民营医疗机构的,取消该项技术服务许可,重新申请审批的时间必须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