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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编制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管理岗位的编外(含劳务派遣)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编外人员,系指全局使用并支付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二、管理原则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针对重点管理岗位人员,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三、管理权限停车收费公司收费员由停车收费公司自行管理。局其他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由局党委负责,局组织人事
2、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组织人事科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登记备案的范围如下:(1)办公室、财务、采购、基建、环卫收费员以及有一定裁量权、审批权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如窗口事项审批人员)。(2)局企业编制管理岗位。(3)停车收费公司班子成员。(4)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编外人员。重点管理岗位根据实际从事岗位确定,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科报备。五、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是指编外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境内探亲、旅游等,须经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因私出国(境
3、)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申请。本人需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单位提出申请(附件1),并填写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如系探亲的,需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等情况。(二)单位审批。须经局党委研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三)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审查意见。(四)开展行前教育。经审批同意后,组织人事科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
4、律要求。六、证件管理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交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管理。(一)证件保管职责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二)证件保管权限停车收费公司收费员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的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三)证件上交1、按时回国(境)。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附件3)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2、因故取消、变更或延迟出国(境)。
5、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因故取消行程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填写好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因故变更行程或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变更或推迟时间及原因,并一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待在临行前10天凭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变更或延迟后出国境时间超过原定时间3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3、人事关系变动。列入登记管理的编外人员因人事关系变动,单位发生变化的,一般应根据变动后的岗位要求,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因私出国(境)证件证件的上交或移交。4、证件丢失或不及时上交。丢失或不按规
6、定时间上交证件的,单位应及时报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附件4)。(四)证件领取及办理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未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凭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已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于出国境前10天内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照,填写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表(附件5),需使用证照办理签证等手续的,凭相应说明及佐证材料可适当提前领取。在领取编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证照前,所在单位要与申请人当面开展行前教育,告知相关纪律要求。七、其他注意事项1、申请出国(境)时间可利用年休假、法定假期或调休假期,不可用事假。2、出国(境)人员需遵守当地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自尊自重,维护好中国人的良好形象。3、出国(境)期间不得存在任何违反国家纪律、公务员相关规定的行为,如经查实存在违规问题,给予政纪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通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