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用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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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系统用车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精神,切实加强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运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推进警务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部门职责、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范围(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车主登记为“*市公安局及属下部门”的车辆和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二)公务用车由警务保障室统一进行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对没有配备公务用车内设机构的临时借调警务工作用车,对全局警力紧急调配输送、现场指挥、重大警务活动等用车进行调配。警务保障室建立全局应急司机小组制度,负责统筹全局值班领导司机和全局中巴司机的调度,应急司机小组设在

2、警务保障室。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由监督室负责,监督室对违反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监督落实。(三)各单位实行定向化保障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在警务保障室和监督室的指导监督下指定专人,按照局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集中统一管理。(四)经市车改办核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搭载的专业设备分类,配备给原使用单位。其他公务用车按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局统一进行配给车辆。(五)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必须定向使用,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等使用用途;严禁对车辆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二、公务用车管理、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一)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公

3、务用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保管的公务用车调度审批,每一辆公务用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二)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保养由车辆使用所在单位负责,车辆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局机关统一集中到警务保障室汽修组进行维修。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及保养,警务保障室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各单位要管理和保养好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上述产生的相关赛用统一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报销。(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公车的动态管理,使用公务用车需填写*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

4、,填报申请车辆号牌、驾驶员、准驾证、目的地、事项和计划用车时间,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用车;使用完毕后,在登记表注明车辆的归队入库时间及需备注事项,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四)特殊情况下车辆调配使用由警务保障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调配使用。(五)租用车辆的申请、审批、管理、期限。* 、因工作需要进行租用出租车执行公务活动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审核同意后,呈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呈保障室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租到政府采购中标出租车企业进行租用车辆。业务部门同时租用三辆车辆以上(含三辆),要书面向局党委会提出申请,经局党委会

5、通过租用车辆申请后才能租用车辆。* 、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租用车辆,租用车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个自然日,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不得变相连续租用车辆,不得将租用车辆用作私用。* 、租用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要将车辆驶回单位进行停放,或者到其他指定地点停放进行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一律将车辆归还出租车企业。* 、车辆租用手续由业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标出租车企业办理,车辆租用后业务部门把租车合同复印件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备案,并把车辆统一集中在警务保障室进行保管。警务保障室凭租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根据业务需求统一安排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 、租用车辆的运行费用。加

6、油、桥路费等参照我局公务用车标准进行报销,车辆的保养费用由出租车企业负责。* 、业务部门需要使用租用的车辆时,到警务保障室进行车需填写*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车辆登记后由保障室领导审批后才能使用租用的车辆,车辆用完后把车辆交还警务保障室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严禁不按规定登记使用车辆,严禁将租用车辆用于办私事,严禁将租用车辆变相用于个人专用车辆,违反规定的按*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理。三、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均必须一车一档进行建档,全局的公务车辆由警务保障室统一建立车辆原始档案,警务保障室统一登记造册,并按资产来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也要建立健全

7、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详细保存车辆购置、登记权证、行驶证、年审、维修、及保险等信息。同时,要配合警务保障室作好全局公务用车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年审变化及其它所有变更登记必须及时向警务保障室报备。四、规范公务用车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停放时必须做到统一、规范、有序,监督室要定期对公务用车的停放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不适宜停放的场所,执行公务时除外。五、强化内部监督(一)监督室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对违

8、反公务车用车使用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对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的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情况的要进行全局通报公示制度。警务保障室每季度要向全局公示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并通报监督室,由监督室视情对相关违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六、公务用车加油、维修等运行经费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统一制定局公务用车维修、用车等费用的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市局大院、巡警、交警的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全局各单位要着力降低车辆运行和维护成本,坚持节约原则,在保证安全行

9、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尽量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车辆原则上不新购置,尽量节约开支。(一)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额加油制度,局机关及交警大队公务用车统一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交警大队大槐、沙湖、圣堂中队三个中队根据驻地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定点油站加油,并将定点油站报警务保障室备案。公务用车每月核定用油数量加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如需增加用油,需填写*市公安局增加用油申请表,经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的公务用车加油也要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可以根据驻地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定

10、点油站加油,并将定点油站报警务保障室备案。*、公务用车外出本市加油费用,也要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因在加油地点没有对应一车一卡加油定点加油单位进行加油的,可以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加油。使用公务卡结算需凭有效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具体车牌号码、车辆行驶公里数),背面书写用途说明,由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实行租借手续审批、签订租借合同完毕后,凭审批报告书、签订租借合同复印件到警务保障室备案后统一安排到定点油站加油。* 、公务用车加油时要实行登记加油详细信息制度,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管理。公务用车每次加油时要详细登记车辆加油时间、

11、油品号、加油数量、实时公里数、加油金额、经手人等信息。(二)公务用车维修* 、公务用车因故障需维修的,统一把车辆送局车辆维修组检查,并由经办人填写*市公安局车辆维修送检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公务用车需要送外面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须由局维修组提交维修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由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把车辆送到政府采购中标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公务用车在市外发生故障必须在事发地维修的,经办人必须事先请示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回来后凭维修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进行报销。* 、车辆需要更换轮

12、胎的,由用车部门填写*市公安局车辆维修送检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警务保障室现场核实后安排更换。* 、车辆维修理费用*元以下的,由警务保障室主要领导审批,车辆维修理费用*元以上的(含*元),由主管警务保障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维修。* 、警务保障室建立公务用车保养维修档案,加强公务用车使用、保养、修理的监督。(三)车辆桥路费公务用车桥路费报销需根据差旅费报销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七、责任追究(一)根据*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凡驾驶“粤警”号牌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穿制式服装,并携带驾驶证、

13、行驶证、工作证;驾驶其他公务用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指挥和纠察。(二)公务用车不得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辅警、工勤或其他临聘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标识车辆须经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才能使用。不得私自将本局车辆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必须向监督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再次发现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外,并给予警戒(告)及向全局通报。(三)驾驶公务车辆必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警务保障室、单位领导和主管局长报告;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书面报告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四

14、)公务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凡不按规定行驶造成的车辆违法由驾驶员自行处理,所需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分配到各部门使用的公务用车,要指定专人保养和使用登记,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使用车辆和人为或保养不善(如没有机油,没有水等)导致车辆损坏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保养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六)因管理问题造成公务用车辆损坏、被盗抢,要视情追究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七)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停放公务用车,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不适宜停放场所的行为,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全局,再次发现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外,并给予警戒(告)及向全局通报。(八)有将公务用车用于办私事、变相用于个人专用车辆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退还用车的费用,写出详细检讨外,给予警戒(告),所在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全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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