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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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要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各级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学

2、前教育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布局调整、经费投入,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编制、教育、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公安、人社、卫计、食药监、民政、工商、审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三)建立健全

3、督导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前教育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四)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结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数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要按照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配套建设幼儿园,将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设置为房

4、地产项目上市大规委会讨论的前置条件。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每一万人建设1所标准幼儿园(人口聚集的老城区参照执行);农村每个乡镇(涉农街道)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根据幼儿入园需求,可以1个村或几个村为区域建设简易幼儿园或标准幼儿园,偏远地区可根据需求设置幼儿教育点。规划配置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不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将“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标准的幼儿园,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内容纳入供地条件写入小区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在预留建设用地

5、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为列入建设计划的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五)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要达到“四有”(有事业单位机构代码、有一定数量公办幼师、有一定数额财政经常性预算拨款、有3-12个班办园规模)要求。严防学前教育资源流失,不得将公办幼儿园随意承包、转制、停办或撤销;己承包或转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要恢复其公办性质。(六)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

6、、扩建城镇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建设审批、监督全过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七)大力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比

7、重。采取政府专项资金扶持、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委派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和支持有良知的企业家参与举办公益性学前教育。(八)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至少办好1所公办性质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对口支援等形式拓展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通过“名园+新园”、“名园+弱园”等办园模式,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增加学前教育投入(九)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

8、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保持动态增长。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要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渠道,规范使用学前教育经费。(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8年起,市本级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开展贫困幼儿入园资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十一)保障特殊群体接受

9、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十二)多渠道配备公办幼儿园师资。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控总量、盘活总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及时补充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十三)严格幼儿园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10、,要限期通过在职培训、考试等方式取得任职资格。要督促各类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员工。(十四)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大力推动聘用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绩效考评、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十五)完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积极整合,提升市属幼儿师范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为农村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建立幼儿园园长和保育教育人员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人员的业务能力。教育部门联合人社部门开

11、展幼教师资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引导应届大学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到2020年,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0%以上。建立统筹优质教师资源制度,积极做好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当地政府要保障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加强统筹管理(十六)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设立各级学前教育中心,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坚持科学保教,规范日常教育管理。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和游戏操作材料配备的指导和管理

12、,确保环保、健康、适用。做好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性考试和测验,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设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课程,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和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十七)严格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准入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实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要严格区域规划,确定幼儿园服务范围

13、,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幼儿园。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应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招生、收费、科学保教等办学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未到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对未经审批、注册擅自举办、招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工商、民政、卫计、安监、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将学前教育相关信息公开公

14、示,接受社会监督。(十九)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收费政策,制定当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措施。民办幼儿园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依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依法依规确立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幼儿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公、民办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民办幼儿园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二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疾病预防、消防、防踩踏等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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