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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经济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控制运营成本,确保各项重大经济项目决策符合综合性、全局性、科学性原则,经研究通过,特制定本院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制度,请遵照执行。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具体实际,凡涉及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即界定为重大经济项目。2、医院重大经济项目按设施设备和基本建设分类决策管理。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应在每年年初由设备申购科室向院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领导小组提交购置计划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务科提交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院务会议集体决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及临时动议项目、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维护、维修和改、扩建项目)由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投资;融资方面:超过年度预算的融资、超过部分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者由财务科提交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院务会议集体决策投资。超过部分在30万元、500万元以下者由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投资。3、医院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院财务监督小组监督执行。凡集体讨论并决策的重大经济项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和违反操作流程操作。凡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追究责任人行政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