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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西红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共同推动优质企业入区发展,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自然人除外。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三条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或企业,下同)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相关要求,即:不引入国家淘汰类产业项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内的项目。
2、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奖励项目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等用地使用权,项目方土地价款到账后,按土地成交价款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第五条中介机构引荐奖励中介机构引荐的重大项目落地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一)重大项目引荐奖励。1、引荐世界5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荐中国500强及总部企业、央企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独角兽企业主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引荐境内A股主板
3、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创新平台引荐奖励中介机构引荐的创新平台主体,以及自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成为创新平台的项目,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1、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2、引荐的项目为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3、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六条中介机构引进奖励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自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
4、任意一年综合贡献达到奖励标准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一)综合贡献奖励。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上一年度镇域综合贡献的15%,对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二)京外引进奖励。中介机构引进京外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七条特殊贡献奖励。引进的项目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且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经镇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奖励选择与兑现第八条奖励选择:(一)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奖励,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项
5、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中介机构申请奖励。(二)本办法可与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同时享受。(三)本办法第四条与第五条、第六条不可叠加享受。(四)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奖励。(五)针对同一项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可叠加申请,即已享受第五条引荐奖励的项目,可在项目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综合贡献达到第六条奖励标准后,申请补足差额部分。(六)针对第六条第(一)条,中介机构可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引进5个(含)以内的项目达到标准后,按项目包形式申请奖励。(七)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奖励申请与兑现。申请奖励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至西红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兑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西红门镇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奖励资金由镇级财政承担。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西红门镇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等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