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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机制,配备熟悉计价依据
2、、有丰富造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布工作程序和服务指南。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第二章计价依据解释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政策、规范、规定;(一)省发布各专业工程定额;(三)省、市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四)省、市发布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一)计价
3、依据条文解释是指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或补充等相关工作。(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产生的工程造价争议开展的解释工作。第九条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并要求获得书面解释的,工程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填报“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相关委托代理证明,提交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提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4、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书面解释,并提请有关部门记入其诚信记录或进行处罚。第十一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解释的问题不能给予明确解释的,可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请示后予以解释,或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解释后,工程有关各方对解释有异议,要求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同
5、一问题再次解释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已经出具的解释意见一同转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申请人后,应将解释意见同时抄送相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根据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工程项目具体问题,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进行解释。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工程各方提出明确要求等其他情况的问题,应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后解释。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
6、。专家工作组组成人员应从省级以上计价依据的主编、参编专家或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专家库中遴选。第十五条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解释时,流程如下:(一)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三)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四)审议过程中专家较难达成一致意见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重新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复议,并形成最终结论。第四章其他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一)工程所在地不在本行
7、政区域内的;(二)未按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三)已做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五)未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执行的。第十七条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项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对工程各方出具解释意见。司法机关书面征询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意见的,应予配合。第十八条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布。第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计价依据解释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损害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
8、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实施细则。附件: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月曰附件:编号: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解释类别口计价依据适用解释口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工程名称所在市工程发包方工程承包方单位全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全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问题(简要描述申请解释的主要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应分别描述发承包双方的主要意见,如意见较多可另加附页说明,附页也需双方盖章)月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情况口未出具书面回复已出具书面回复书面回复主要内容:转办情况是否转交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口是口否转办原因ABCDA.超出市造价管理机构工作范围B.市造价管理机构不能解释C.申请人对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有异议,要求省造价管理机构再次解释D.其他:(市造价管理机构盖章)转办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人填写第一页,加盖公章后连同工程相关资料报送省市造价管理机构;2.市造价管理机构转交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的,应填写第二页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已经出具市级书面解释的,应一并附上:3.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