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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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5XXX-20XX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nonferrousmetalmin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实施202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驮口友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PorjectcodefornonferrousmetalmineengineeringGB55XXX-202X主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X年XX月XX日中国*出版社202X北京Z,1刖百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

2、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

3、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

4、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

5、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

6、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12.1 建设要求12.2 II2.3 312 .4运营和维护22.5矿山关闭33露天开采43. 1一般规定43 .2剥离和开采44 .3矿山设备及设施53. 4排土场53 .5辅助设施64地下开采74 1!J*75 2J74.3 提升与运输94.4 井下环境124.5 辅助设施145选矿设施155.1一般规定155.2选矿试验155.3

7、矿石准备155.4矿石选别165.5jRR*165.6lj171总则1.O.1为保障有色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建设质量、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对于煤系有色金属矿山和铀矿及其它放射性矿山还应遵守相关规定。1.0.3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1.0.4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执行本规范时,必须同时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此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8、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建设要求2 .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1.2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2. 2勘察设计2.1.1 2.1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嗣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受洪水威胁2.1.3 地下开采时,地表主要

9、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2.1.4 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Im以o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2.1.5 2.5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2.1.6 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它设施造成安全隐患。2.1.7 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2.1.8 2.8地表采矿设施和选矿厂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勘察结果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要求。2.3施工和验收2.3.1矿山工

10、程建设应严格遵守设计文件。2.3.2矿山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备条件、施工技术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2.3.3矿山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违章作业,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要求。2.3.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2.3.5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2.3.6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该按照国

11、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2. 4运营和维护1 .4.1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2 .4.2防排水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年雨季前,应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防水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2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雨季应加强降雨观测并根据暴雨强度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暂停生产。2.4.3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炉渣场,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离进风井口80m以上。井口和平碉口50m范围内的建

12、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2.4.4严禁在爆破器材库、油脂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点使用明火。2.4.5矿山爆破器材必须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或器具运输。2.4.6矿山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器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2.4.7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爆破器材库内的空气温度和湿度应适宜。2.4.8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满足安全要求。2.4.9矿山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表2.4.9的规定。表2.4.9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八)备注每周5天,每天8小时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

13、效声级每周5天,每天非8小时85计算8h等效声级2.4.10脉冲噪声工作场所的噪声声压等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2.4.12的规定。表2.4.10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等级峰值dB(八)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2.4.11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档案。2.4.12处理含有放射性矿物矿石时,应配备放射防护设施。2.4.1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2.4.14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

14、生产前应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4.15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2.5矿山关闭2. 5.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3. 5.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4. 5.3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强酸、强碱、有毒药剂、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等应采取安全、环保处置措施。5. 5.4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矿仓、堆料场、大型设备内存留的物料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3露天开采3.1 一般规定1 .1.1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3 .1.2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3.1. 3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1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2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3矿山防洪区域;4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3.1.4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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