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村)协商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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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区(村)协商的办法(试行)为助力全市筑堡工程实施,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五民工作法”,推进社区(村)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居(村)民利益诉求、密切关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重点,按照“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力、民事民评”工作程序,组织居(村)民依法协商、民主集中,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并及时落实,到2025年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社区(村)协商新局面。二、工作措施(一)民事民提1.收集协商议题。社区(村)负责

2、收集协商议题:一是加强线上议题收集,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注意收集电话、居(村)民微信群、“XX服务”平台、12345热线等居(村)民提出的问题;二是畅通线下反映渠道,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居(村)民座谈会、意见箱、居(村)民骨干收集反馈等形式收集议题。2 .分流协商议题。建立“大事、小事、微事”议题分流制度,实行分类协商或办理。“大事”即跨社区(村)事务或涉及街道(乡镇)管理事项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由街道(乡镇)办理;“小事”为社区(村)公共事务和跨小区(小组)事务,由居(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议事协商;“微事”即小区(小组)内公共事务,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组织议事协商。议题分流由社区

3、(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议题分类,形成“三事”处置分送清单,由相应的牵头协商的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协商议事。紧急事项要立即组织协商,确保群众诉求及时解决。(二)民事民议3 确定协商主体。“微事”协商主体城市社区一般为“5+N”,“5”指社区工作者、小区党支部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为相关利益方;农村一般为“4+N”,“4”指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N”为相关利益方。“小事”协商主体一般为“4+N”,“4”指社区(村)“两委”成员、居(村)民代表、常住外来人口代表、社会组织代表,“N”为相关利益方。专业性较强的协商事项,邀请

4、相关专家学者、社区(村)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吸纳老党员、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单位、下沉党员、志愿者、乡贤能人、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参与协商。4 .明确协商形式。依托“XX服务”建立居(村)民线上议事厅,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开展协商。“微事”一般采用小区(院落、楼宇、村落)协商、居(村)民线上或线下协商形式;“小事”一般采用居(村)民协商议事会、居(村)民理事会、村落夜话、院坝会等形式。推广应用开放空间会议、团队共创等专业社会工作技术。5,做细协商环节。协商组织方要做好协商召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提前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确定会议

5、主持人。会前主持人须明确协商议事规则,营造和谐平等参与氛围,各协商主体应充分发表意见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线上投票等)达成协商方案。一次协商无法达成方案的,可以开展多次,但总次数不应超过三次。达成方案后,由与会代表签订承诺书,交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便于后期监督。同时,做好议事协商的会议记录、照片和台账工作。(三)民事民决6 .审议协商成果。协商组织方要将协商成果及时向社区(村)党组织报告,对协商成果的合法合规与公平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予以纠正。及时公布协商成果,协商未果的要说明原因。“微事”的协商成果经社区(村)党组织审核后,涉及小区(院落、楼宇、村落)所有居(村

6、)民的,由相关居(村)民网上投票表决。“小事”的协商成果,涉及全体居(村)民切身利益及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应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大事”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街道(乡镇)召开听证会,听取辖区居(村)民意见建议。(四)民事民办7,落实协商成果。协商成果达成后,社区(村)“两委”应对落实协商成果的事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分工,组织链接职能部门、下沉党员、志愿者等力量落实协商成果。可由居(村)民群众自己解决的事项,应组织居(村)民群众自己解决,激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热情。需要社区(村)落实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邀请居(村)民参与办理或监

7、督。协商事项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村)务公开栏、社区(村)网络平台等及时公开,接受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五)民事民评8,评议落实情况。对协商成果落实建立自下而上评价机制,对分流的“微事”和“小事”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协商成果落实开展评价,邀请参与议事协商代表及居(村)民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相关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对分流的“大事”涉及市、县(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的事项,街道(乡镇)组织居(村)民开展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吹哨报到“考评体系中。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村)协商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筑堡工程的

8、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扎实推进。要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社区(村)协商重点,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街道(乡镇)要加强分类指导,指导社区(村)合理确定协商事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针对性、有效性。(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村)协商工作机制,制定细化“三事分流”清单,定期研究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各自优势,协助动员组织居(村)民群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激活社区慈善资源,凝聚共识推动社区(村)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协商成果跟踪督办机制,保障协商成果落实。加强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社区惠民资金等现有渠道,为社区(村)开展民主协商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村)协商成果落实。加强基层干部和社区(村)工作者培训教育,提高组织开展协商能力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社区(村)协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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