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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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J11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

2、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

3、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组成(详

4、见附件)。(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等信息。(二)履约能力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能力水平、履约记录、履约评价和诚信纳税方面的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三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动获取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二)履约能力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

5、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获取。(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和程序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见附件3)o(四)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填报。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情

6、况,按照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计算信用分,满分100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满分85分)+履约能力信息分(满分15分)-不良行为扣分。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IOo分-不良行为扣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级。AAA级(信用分295分):信用非常优秀。AA级(90分W信用分V95分):信用优秀。A级(85分W信用分V90分):信用良好。B级(75分W信用分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信用分V75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分V60分):信用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划分信用等级。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

7、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统一动态发布。(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三)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该信用扣分自行恢复;(四)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部分典型不良行为在记录期限内重复发生时,公开期限延长。期限届满后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的,其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招标从业人员后,再次申请成为招标从业人员的,其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延续注销前信息。第十二条招标代理

8、机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信用评分、不良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动态更新。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变更与确认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进行信息变更填报。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从业人员在职状态以及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未及时进行信息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显示为异常状态,直至代理机构完成信息确认为止。第五章信用信息的核查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省内企业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为准,省外企业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川内办公地址为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9、对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内容进行核查。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可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信息核查工作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通过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提交异议材料,包括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第十七条异议的受理和处理由做出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受理单位作出异议处理意见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10、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结果的公示。第七章信用评价的应用第二十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D级信用等级或无信用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限制其参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选。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AAA和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各类政策扶持时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二)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

11、标代理机构时,可以在评比规则中适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分低于60分时,在其信用分恢复至60分以上之前,不得再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填报信用信息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更正,并按附件2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

12、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其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核实工作的,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招标代理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异议受理的,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2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3 .招标代理不良行为告知书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记录期限采集方式1.1

13、基本信息(85分)企业基本情况(80分)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得基本分80分。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2人员情况(5分)(1)每具有1名有效项目负责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显示为项目负责人。(2)每具有1名招标从业人员得0.2分,本项最多得2分。招标从业人员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持有四川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的从业人员。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1履约能力信息(15分)业务能力水平(3分)参加全省招标代理职业技能比赛,此项得分为:(1)得

14、分排名前10%的(含10%),得3分;(2)得分排名10$-30%的(不含10%,含30%),得2分;(3)得分排名30V60%的(不含30%,含60%),得1.5分;4)得分排名60%以后的,得1分。首次职业技能比赛举办以前,此项指标的默认初始得分为1.5分;首次职业技能比赛举办以后,新进入比选平台的代理机构此项初始得分为L5分。如职业技能比赛举办后超过3年未举办下一次比赛,则此项指标得分恢复为默认初始得分1.5分。记录至下一次业务能力比赛(但最长不超过3年)组织单位采集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记录期限采集方式2.2履约能力信息(15分)履约记录(7分)(1)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

15、50项及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的,得7分;有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 不良行为记录期已过的,得5分;- 处于记录期的不良行为未超过2项的,得3分。(2)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20-49项,且没有不良行为的,得5分;有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则计算得分:- 不良行为记录期已过的,得3分:- 处于记录期的不良行为未超过1项的,得2分。(3)近12个月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5T9项,且无不良行为的,得3分;有不良行为但记录期已过的,得1分。此处所说不良行为,不包括附件2中列明的不规范行为。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3履约评价(3分)企业存续期间,累计完成招标代理业务5项及以上的,此项得分为(3*好评率)分。此处好评率指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获得履约评价“好评”的比例。新进入比选平台的代理机构,此项初始得分为L5分。企业存续期(按月度更新)交易平台自动获取2.4诚信纳税(2分)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得2分。填报之日开始记录,每年6月30日到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注:上述量化评价标准中所说招标代理业务,仅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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