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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
2、、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首都功能定位,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
3、、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第四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四)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
4、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八)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系统打造城市适老化宜居环境。第五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
5、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重点街区的城市更新,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本辖区
6、内街区更新,梳理辖区资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七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对自有物业进行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直管公
7、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制,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第九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参与制度,指导规划实施,发挥技
8、术咨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作为独立第三方人员,对城市更新项目研提意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第十条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征集城市更新需求、畅通社会公众意愿表达渠道等服务保障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第十一条本市推动建立城市更新服务首都功能协同对接机制,加强服务保障,对于满足更新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分担原则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二条本
9、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配置、高效利用空间资源。第十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包括提出更新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划定重点更新区域、完善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才瓠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第十四条本市依法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编制控制
10、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进行整体统筹。编制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特点,结合更新需求及群众诉求,科学确定规划范围、深度和实施方式,小规模、渐进式、灵活多样地推进城市更新。第十五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评估,分类梳理存量资源的分布、功能、规模、权属等信息,提出更新利用的引导方向和实施要求。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规划实施中应当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第十六
11、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消防等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更新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用于更新实施。第三章城市更新主体第十八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向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对自己的不动产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更新;(三)对更新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
12、业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投票表决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更新后依实施方案享有收益权;(五)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国家和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三)履行业主义务,主动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五)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更新的其他规定。相
13、关业主作出的共同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上述规则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鼓励物业权利人依法选择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第二十一条
14、多个相邻或相近城市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合伙、入股等方式组成统一的新物业权利人,统筹集约实施城市更新。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将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职能。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负责开展项目内现
15、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更新需求征询、资源整合等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内物业权利人达成共同决定。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相关业主依法表决确定。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五条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权益及公众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相关主体申请或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召
16、开项目确定听证会、实施方案协调会及实施效果评议会,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实施主体损失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本市鼓励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项目实施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物业权利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