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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进口产品投标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问:某电子识别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只是列明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详细技术参数及考核标准,并未规定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某公司所投产品中包含进口产品,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答: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确立的一项政府采购政策就是采购国内产品,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文件没有标明投标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不意味着可以用进口产品进行投标,允许进口产品投标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
2、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做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J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应当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某公司所投产品中包括进口产品,评标委员会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也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示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