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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问:某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后,A、B、C三家投标人分别名列前三,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A单位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欲选B单位为中标人。C单位可以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吗?或者C单位可以与采购人协商重新招标吗?A单位放弃中标应给予处罚么?答: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赋予采购人有自主选择权。但是,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重新招标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时,采购人才选择重新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三的C单位如果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选择重新招标后,承诺在二次招标时,把自己的投标价位调成令采购人满意的结果,这一做法涉嫌串通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例中,A单位放弃中标,采购人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可处采购金额0.5%1%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