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何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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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何理解?问:某泵站辅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评审因素中设置了大量的区间分值,如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评价良34分,中12分,但招标文件并未针对同一区间的不同分值设置相对应的评审标准。这种情形是否符合规定?答: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修改后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评审因素中设置了大量的区间分值,如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评价良34分,中12分。但招标文件并未针对同一区间的不同分值设置相对应的评审标准,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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