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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样品”,采购人应如何精简要求,评审结束应如何处理?问:家具、服装等前期有设计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要求投标时提供样品,方便评标委员会直观感受评价产品的品质,但由于现成产品针对性不强、投标时间紧,制作、运输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评标结束样品往往变为废弃物。请问:招标人应如何精简对“样品”的要求,评审结束后应如何处理“样品”?答:为了减轻供应商负担,降低投标竞争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样品”做出了以下几条明确规定:(I)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如果仅凭书面方式,确实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才允许要求提供样品。(2)特殊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