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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相同是否可以认定为串标?问:某代理机构最近有个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在评审时发现有两家投标人报的总价相同,请问可以认定这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吗?答:应当慎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可视为串通投标。本项目出现的情况是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相同,故仅以“投标总价相同”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据不足。建议在评审时,对这两份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进行详细比对,如两份投标文件中出现分项报价相同、技术或商务方案异常一致或相同的文字书写错误等情形,可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