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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已过,招标人还可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吗?问:某单位有一个2019年完成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早已经出具,中标候选人也已经选出。但由于上级主管单位一直未作批复,中标通知书一直未能发出。现在想和原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可以吗?答:根据上述情况,截至目前,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应该早已超过了。学界一般认为投标文件是附承诺期限(即投标有效期)的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J如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过后才做出承诺,由于该承诺已经超出了要约文件确定的承诺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本项目而言,招标人已经超出做出有效承诺的时限,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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