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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能否通过澄清来修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问:有一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已经发布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之后想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来修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这一做法是否合法?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即一旦招标公告发布,采购人不得修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一部分供应商已经通过阅读招标公告了解了招标内容和资格条件,准备参加投标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如果改变了资格条件,就会造成一些原本可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失去了投标的机会,对供应商不公平;二是为了防止采购人通过改变资格条件达到排斥某些供应商的目的。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资格条件的,则应修改公告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