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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最低就能成为成交供应商吗?问:某单位大宗印刷等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某公司虽然报价最低,但最终没有被推荐为成交供应商。该公司认为报价最低就应当成交,故提起了质疑。请问: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是不是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就应当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三项规定: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
2、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J对于“质量和服务相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解释为“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J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价格不是成交的唯一因素,必须是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管是否存在优劣高下之分,都视为“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才只考虑比较供应商的价格,也就是相当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谁的报价最低(如有符合中小企业等条件的还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考虑调整评标基准价)谁将成为成交供应商。因此,在本项目中,尽管某公司的报价最低,但也可能存在其未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也可能还有其他小微企业因享受价格折扣等优惠政策反而报价占优,都可能导致报价最低但未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