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规定多标段“兼投不兼中”是否可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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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多标段“兼投不兼中”是否可以?问:有一个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标,招标人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投标单位只能中标一个标段,请问是否可以?答:关于多标段招标项目是否可规定“兼投不兼中”的问题,业界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规定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涉嫌违法。持这一观点的专家认为,在多标段招标项目中,经综合评审后,如某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同时排序第一,应当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否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且会对招标项目带来不利影响。(2)规定“兼投不兼中”的做法并不违法。持这一观点的专家认为:一则相关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二则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均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综合评价标准方面的要求,即招标文件如果规定不允许“兼投兼中”,则表明该投标人的中标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能被确定为该标段的中标人。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为准确。但是,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了一个标段或一个项目以后,并不至于影响其他项目或标段的履约能力。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兼投不兼中”的做法,其合理性不太充分。但是,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比如说希望引进多家中标人,以便在不同标段之间开展质量、进度、成本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竞争的项目来讲,该做法是招标人的合理需求,不应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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