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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保证金能否采用现金方式?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允许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要求采用现金方式交纳采购保证金。答: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2、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上述法律规定,都要求政府采购保证金应当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禁止以现金方式交纳政府采购保证金,其理由在于:一是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属于采用现金结账的适用范围,故为规避风险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提交。二是为了减少采购成本,供应商如果参加多项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对供应商来讲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交易,从这个意义上保证金也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