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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标段是否可以要求不同的项目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问:目前有个案例比较棘手:投标人甲公司在A厂区中标但未开工,在其后的B厂区招标中,甲公司提供的建造师与A厂区项目是同一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或已中标的待建项目,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的规定,否决了甲公司的投标。评标结果公示后,甲公司提出异议:A、B两厂区为相邻工程,且在申报立项时是同一批文号,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规定,该招标文件规
2、定不合法,不应该否决投标;要求重新进行评审。请问:招标文件对相邻标段是否可以要求不同的项目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异议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作为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答: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允许注册建造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施工项目或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实际上是为了约束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自己所能管控的工作地点或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以便保证项目质量。本项目B厂区招标文件规定有待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投标,这一资格条件要求比法定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并不违法。由于A、B两个厂区为相邻厂区,理论上使用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应该是可行的,故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太合理。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异议,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甲公司在评审结束后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已经超出了法定时限,可以不予受理。此外,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对甲公司做出否决处理的,故甲公司提出的要求重新评审的异议主张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