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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有哪些区别?问: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人和多个供应商反复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很多共同点,如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相同,但也有很多区别。那么,其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两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
2、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也就是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非招标采购篇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其商务、技术部分都不再评审、不予考虑,报价对于是否成交起着决定性因素,“价低者得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商务、技术和报价都需要比较评审,各自占总分权重不同,报价并不是决定性影响因素,以综合评分排序,即”分高者得: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