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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哪些情形?问:竞争性磋商方式解决了竞争性谈判方式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的弊端,更加注重考虑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效率等因素。请问: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上述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衔接。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