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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能否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那么竞争性谈判中是否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答: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否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在实务操作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1)按照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特点,应当允许在谈判中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才能顺利完成谈判活动,否则谈判就失去了意义。因为有些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需求存在不确定性,有些在编制时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这些情况往往会在谈判的过程中随着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深入接触谈判逐渐显现出来,如果严格按照原定的采购文件进行谈判,可能导致
2、采购到的产品或服务不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如果像招标投标方式那样,要求修改采购文件之后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不完全符合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实际需要,也延误了采购时间。(2)在谈判中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对供应商不公平。供应商是根据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来决定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某些供应商认为自己无法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而放弃参加谈判,如果谈判中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使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又满足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此时这些供应商就无法再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此折中处理,在该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可以在谈判中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但可能修改的内容要提前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3、,使得供应商提前预知可能修改的内容。同时,为了防止谈判中采购人或谈判小组随意改变谈判文件的情况,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采购人或谈判小组在谈判中实质性变动谈判内容的权利做了限制,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J把谈判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严格限制在谈判文件明确的范围内,如果谈判文件不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则谈判过程中不能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此举解决了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随意改变谈判文件导致供应商无所适从的问题,从而吸引更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也减少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工作量,提高了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