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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何处理?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没有具体的“价格评审优惠”的内容,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于本项目来讲,由于没有具体的“价格评审优惠”标准,导致评标工作难以进行,此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又不能自己创设评标标准或补充评标细则,则只能停止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由其报财政部门备案、发布终止公告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