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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评审报告有分歧时如何解决?问: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活动评审结束,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评审报告中的评审意见有分歧时如何解决?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独立、客观、如实、全面反映自己的意见观点,不受他人影响。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对实质性问题看法存在分歧的情况,有时双方的观点甚至截然相反,导致评审无法达成共识得出结果。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做出规定。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存在意见分歧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
2、6)198号)第十九条也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J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将这一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是关于对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有异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二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对评审报告内容的异议。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做出如此明确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打破因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而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僵局,以确保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