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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老人协议书被赡养人姓名:父亲:母亲:赡养人姓名:长子:次子:长女:次女: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烟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父母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有3儿2女,现已长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经过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儿女独立啥养父母协议如下: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后行对父
2、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2、子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父母分开赡养。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第二条子女独立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1、独立赡养子女应保证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独立赡养子女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握干
3、净、整洁。2、独立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赔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3、独立婚养子女应为父母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三条独立婚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独立婚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买药费用由独立婚养子女负责。2、父母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请人代为护理,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
4、。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子女护理,其他子女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子女共同协商。3、独立赡养子女在做好物质婚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母的生活给予关爱。4、父母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独立赡养子女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5、子女每年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子女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聚会费用由全体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时,应以
5、协助照顾父母为出发点,尽量不给独立赡养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精力负担。第四条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1、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从父亲的退休工资、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经与父母协商留足丧葬费用外,可部分作为婚养费使用,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过世的情况下,母亲的难养费可由独立婚养子女从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2、父母有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独立赡养子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支付,其他不能报销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父母无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第五条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分
6、担及选产继承1、子女执行独立赡养义务前,父母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母及所有子女确认并认可,父母现有固定财产如下:父母现有产权住房1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有存款元;父亲每月退休金元;父母其他财产;父母其他收入元。2、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闲置时可以出租,出租期间所获租金可由独立赠养子女作为赡养费使用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3、父母去世后,子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
7、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4、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承诺独立赠养父母终生的子女无故中途毁约的,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独立啥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其他子女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中途毁约子女、拒绝轮流赡养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以此类推,由最终为父母养老送终的子女(子女
8、们)继承,中途无故毁约的所有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无力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该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遗产受一份的继承权。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另一方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并为父母送终的,该家庭仍享有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权。第六条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
9、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第七条附则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则变
10、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5、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行。7、本协议共7页,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协议后行监督人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被赡养人:母亲:父亲:赡养人:长子:配偶:次子:配偶:三子:配偶:配偶:配偶:长女:次女:协议尼行监督人: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协议履行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