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实施意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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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市破坏耕地鉴定工作,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提供依据,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浙土资规(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耕地破坏鉴定是指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对耕地种

2、植条件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行为。市行政机关按照职责立案查处破坏耕地案件,或者司法机关对耕地破坏有鉴定要求,符合鉴定条件的,适用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被破坏耕地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鉴定条件:(一)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违法占用土地的;(三)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3、的。二、组织保障成立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侯大剑常务副主任:章仁撑副主任:赵继(加上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冯尚权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李利群临海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张一鸣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谢国胜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察测绘大队大队长方剑波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科长蔡建军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科长廖文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固废中心主任(以下成员为耕地破坏鉴定专家库人员)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鉴定委员会下

4、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三、鉴定程序(一)案件查处单位在案件办理工程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向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对提交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予以受理。(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函,申请对需鉴定地块的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耕地污染进行技术鉴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块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

5、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1)。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取样检测的,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相关材料组织审核,并提交鉴定委员会审议。鉴定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出具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意见书,详见附件2)。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作出结论并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取样检测的,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

6、。(五)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鉴定单位送达鉴定结论意见书。违法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O四、材料要求(一)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1、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2、申请鉴定地块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3、申请鉴定地块位置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和最新卫片遥感影像图(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4、申请鉴定地块的实地测量成果(以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7、成果包含实地测量成果报告和相关图纸,图纸原则上为大比例尺,采用国家标准坐标系,主要反映地形、地貌以及相关地籍要素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耕地破坏技术鉴定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被破坏耕地的位置、范围、面积;2、被破坏耕地的类别(水田、旱地)、规划用途(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一般耕地);3、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数据;4、鉴定意见形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5、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6、专家组成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职务或职称、签名等信息,鉴定机构的名称、资质、法人证书、鉴定人员专业职称等具体信息。对于须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8、的事项,应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鉴定结论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鉴定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2、鉴定耕地的规划和现状类别情况;3、鉴定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者污染的具体情况表述;4、形成鉴定结论意见的主要依据;5、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鉴定结论意见。五、其他事项(一)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1、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2、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全部或30厘米以上毁坏的;3、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

9、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不适宜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4、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二)参与鉴定的专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参与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开展鉴定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科学规范、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三)参与鉴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的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四)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复核勘测、土壤检测、专家组劳务费

10、、交通费等。附件:1、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2、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样本)。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编号:委托(申请)人地址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事项调查材料鉴定依据方法过程专家组成员姓名单位职称签名专家组鉴定意见专家组长签名:20年月日农业农村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鉴定意见单位(盖章)20年月日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样本)临耕地破坏鉴20XX)XX号申请单位: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材料,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鉴定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依据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实施意见,经鉴定委员会审议,作出鉴定结论如下主要内容:(L鉴定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2.鉴定耕地的规划和现状类别情况;3.鉴定耕地种植条件被损毁或者污染的具体情况表述;4.形成鉴定结论意见的主要依据。)综上所述,该块XXX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被,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污染)。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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