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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医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文2018353号)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医院教职员工、学生、规培学员及进修生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工作、学习的人员,是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
2、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应遵循的学术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第二章学术规范、诚信教育与学术不端的预防第三条医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医院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第五条医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员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I。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负责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
3、检查与审核。第六条医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
4、,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S)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除另有
5、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投或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六)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七)医院专家在参加院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
6、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或向他人泄漏有关材料。第七条医院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本条规定的代投论文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其他违反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九条医院(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本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第十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学术委员会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
8、被举报人的权益。第十一条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一)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1)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2)组织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二)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
9、、实验记录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或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如经调查确认不
10、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的,或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微,处理建议为通报批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查。(六)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S)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被调
11、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S)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四)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六)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七)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A)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诫勉谈话;(-)通报批评;(S)建议有关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或岗位等级、申报研究生导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格;(四
12、)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追回奖金;正在申报的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导师,按研究生导师职责与相关文件处理;(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中共党员,依纪依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医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规培学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规培学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术不
13、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建议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本院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第十七条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导师遴选等环节,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第十八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医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
14、报。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和(或)学校审议处理。第二十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二十一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医院学术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